故此中院認為,,原告程某向被告湯某出借借款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予認定,據(jù)此認為一審法院對此做出的判決存有不妥,,依法予以更正,。中級法院終判決如下:撤銷原狀,并直接依法改判為被告湯某向原告程某歸還借款及按照年利率12%為標準的利息,。四,、吳劍勇律師建議上海經(jīng)濟律師網(wǎng)吳劍勇接手本案之后,經(jīng)過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在上訴二審程序的把關把控,,在沒有借條,、借據(jù)等書面借款憑證的前提下,公平公正的審查本案其他各類間接證據(jù),,結合雙方的陳述意見,,終是依法撤消了一審法院錯誤的判決,,依法改判被告全額返還借款及利息,給了原告一個公正的判決(二審案號(2021)滬02民終657號),。但原告在借款之后沒有讓被告出具借款憑證的教訓是值得大家注意與反省的,。本案中,正是因為原告沒有借款憑證,,再加上訴訟雙方之間存在高達百萬元級別的往來,,所以導致一審法院沒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款的基本事實。雖然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終主持了司法公正,,但請大家一定要知道,打贏一審判決的勝訴才是重要的,。如果一審判決敗訴,,要期望二審主持公正改判概率是比較低的。而且訴訟是有成本的,,不有律師費及上訴費的經(jīng)濟成本,,還有時間成本、精力成本,。吳劍勇律師,,經(jīng)濟法律問題的解碼器,為您揭開問題的真相,。浙江婚前債務律師
在2月25日又開具給被告C裝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貨款**為338,375元,,相應公司承諾將盡快付清所欠貨款,遲不得超過2021年12月31日,。為證明原告共向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銷售總金額,,原告提供了銷售清單35份,轉(zhuǎn)賬憑證13份,,其中被告C裝潢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轉(zhuǎn)賬52,991元,,于2020年12月7日轉(zhuǎn)賬133,059元,于2020年11月25日轉(zhuǎn)賬40,075元,。被告C裝潢公司于2021年2月4日轉(zhuǎn)賬479,366元,,于2021年8月27日轉(zhuǎn)賬149,000元,于2021年1月20日轉(zhuǎn)賬295,564元,。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轉(zhuǎn)賬30,000元,。案外人杭州某建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轉(zhuǎn)賬101,,,于2020年10月26日轉(zhuǎn)賬105,,,于2020年10月30日轉(zhuǎn)賬111,250元,。另有共有3筆不明戶名的轉(zhuǎn)賬共500,000元,原告認可為被告轉(zhuǎn)賬,。對于侍款事實,被告C裝潢公司、C裝潢公司上海分公司認為其只是代位付款并非承擔連帶責任,。法院認為,,關于被告被告C裝潢公司、C裝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責任,。原告根據(jù)《欠款確認及還款計劃書》要求被告C裝潢公司,、C裝潢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認為,,C裝潢公司上海分公司雖然在該份文件上蓋章,但并沒有表達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終上海市寶山區(qū)**法院作出了,。浙江婚前債務律師經(jīng)濟律師事務代理,吳劍勇律師以高效,、專業(yè)的服務贏得客戶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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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湯某辯稱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借款,,所有錢款往來均是投資款、公司轉(zhuǎn)賬,、旅游,、租房等錢款,該筆錢款即為公司的業(yè)務交流款項,??v觀本案在案證據(jù)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中院認為:首先,,交付的借款是由原告程某名下銀行賬戶轉(zhuǎn)賬至被告湯某的個人銀行賬戶,,非公司名下的銀行賬戶,同時,,對于所謂的業(yè)務交流款,、公司交易往來,湯某在一審及二審中均始終未就是何業(yè)務,、有何交易做出明確,、具體的陳述并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其次,,每月湯某都從其個人賬戶向程某轉(zhuǎn)賬交付一定的金額,,其中三筆明確備注為利息。該些錢款從時間,、數(shù)額以及往來賬戶上看,,符合程某所述歸還借款利息的基本特點。再次,,程某與湯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存在湯某認可程某通過其向其朋友出借借款、月利率1%等內(nèi)容,,且其已墊付兩年利息,。除實際借款人存有出入外,該聊天記錄中所述借款的數(shù)額,、利率及還款情況均可與程某的陳述相互印證,。就該微信聊天記錄中提及的借款金額,,湯某稱與本案無關,,但始終未明確究竟是雙方之間哪一筆或哪幾筆的錢款往來對應該往來,。并且,湯某在微信聊天中稱其可向程某提供其朋友出具的借條,,然而湯某并未提供任何與此相關的書面借條,,也未提供其所謂將錢款交付朋友使用的轉(zhuǎn)款憑據(jù)。吳劍勇律師,,經(jīng)濟案件處理的高手,,為您的事業(yè)保駕護航。
原告程某基于憤怒與無奈只能起訴到法院,,被告程某正是利用訴訟雙方之間存在大量的往來的轉(zhuǎn)賬及流轉(zhuǎn)來混淆事實,。一審法院也正是因為沒有借條、借據(jù),、收條等有效的法律憑證,,無法直接證明湯某向程某借款的基本事實,無法證明訴訟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后被一審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程某敗訴了。原告程某委托上海經(jīng)濟律師網(wǎng)吳劍勇律師上訴到中級法院之后,,中級法院經(jīng)過重新對訴訟雙方全部證據(jù)及抗辯意見進行審查,,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改判,直接判決湯某向程某返還借款及利息,,終得到了合法的,,沒有造成借款的損失。雖然中級法院二審判決原告程某勝訴,,但本案的教訓卻值得注意,,不論是基于朋友還親戚,建議借款時都應該出具借條等有效的借款憑證,。二,、一審法院判決的理由本案由上海楊浦法院一審審理,楊浦法院審理認為的主要觀點大致如下: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需要雙方具有借貸合意及出借錢款的實際交付行為,。本案中,,雖然有銀行的轉(zhuǎn)賬流水為證,雙方對錢款往來本身沒有異議,,爭議焦點為轉(zhuǎn)賬是否達成借貸合意,,原告程某應就此承擔舉證責任。楊浦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商業(yè)合作關系,,且互有幾十次,、金額高達百萬元的轉(zhuǎn)賬行為,。合同律師吳劍勇,精通各類商業(yè)合同法務,。寶山區(qū)房產(chǎn)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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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張某自愿作為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應付貨款的連帶責任人對原告負責,。2021年8月23日,被告張某,、被告C裝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為原告出具《欠款確認及還款計劃書》,,確認被告未付貨款為1,564,,被告C裝潢公司確認將商鋪xxx號xxx室抵扣其中的106萬元,,但到期后并未按照約定過戶,。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向原告購買貨物總計金額為3,380,904元,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被告C裝潢公司,、被告C裝潢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別多次支付貨款,但仍拖欠部分金額,。故此起訴要求全部被告承擔共同付款責任,。三、被告應訴上海經(jīng)濟律師吳劍勇律師接受被告C裝潢公司,、被告C裝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共同委托,,擔任被告C裝潢公司、C裝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律師,,吳劍勇律師依據(jù)本案證據(jù)及法律規(guī)定,,為被告C裝潢公司、C裝潢公司上海分公司制定應訴方案及律師代理意見,,抗辯不同意承擔共同付款責任,,認為貨款應由張某、張某實際控制的上海B建筑公司承擔付款責任,,被告C裝潢公司,、C裝潢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應共同共同付款責任。具體理由:,、《欠款確認及還款確認書》上雖然有被告C裝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蓋章及簽字,,但被告C裝潢公司上海分公司是以證明人的身份蓋章。浙江婚前債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