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無為科技服務有限公司2024-11-13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yè)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規(guī)定: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殘疾人個人(包括盲人、雙眼視力障礙者,、聽力障礙者及肢體殘疾人和其他殘疾人)從事個體經(jīng)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的計稅依據(jù)改為免稅或者不征稅收入,,并填寫“免稅”字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完稅憑證上注明的納稅人識別號、申報日期,、稅款繳納金額等內容,。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可在當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四,、本通知所稱殘疾人員,,是指領取失業(yè)保險金期間或領取失業(yè)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yè)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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